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部分摘录

发布者:芮乐军发布时间:2022-06-02浏览次数:1525

一、为鼓励我院航海类专业学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毕业后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对口就业,致力于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在《南通航院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规定》、《南通航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所述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等 3 个专业。

三、学院特别设立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分别用于鼓励学生就读航海类专业和奖励品学兼优、且通过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航海技能考证的学生。

四、航海类专业学生除按《南通航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申报评定奖学金外,可同时申报评定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为:就读航海类专业的大一新生入校后,要与学院签订《航海类专业学习协议书》,毕业后要上船工作,或在航运、海事、海警等直接服务于航运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五、评定条件与奖励标准为:

(一)航海类专业助学金:

对就读航海类专业的学生,按每人每学年 2300 元标准发放专业助学金。

(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

1.在第一至第四学期中,根据《南通航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德育成绩不低于 80 分,且通过本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考证项目,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 800元;获得三等奖学金,德育成绩不低于 80 分,且通过本学年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考证项目,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 500 元;

2.在第五学期一次性全部通过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理论和评估考试的,奖励标准为每人 4000 元;

3.在第六学期经补考后全部通过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理论和评估考试的,奖励标准为每人 3000 元。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本学期受过各类处分的学生或在试读期间的学生;

(二)因学业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三)其他明显不符合评选条件者。

七、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航海系、轮机工程系负责实施,成人教育学院、就业处等部门协助实施。

八、评定办法和程序

航海类新生进校军训期间,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签订《航海类专业学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部保管,一份上交学生工作处保管。只有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具有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申报评定资格。

(一)航海类专业助学金评定办法和程序:

1.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统计相关班级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对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3.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在第一学期、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发放完毕。

(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和程序:

1.在第一至第四学期中,符合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在系审核。经所在系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其中,通过航海技能考证的学生名单由航海系、轮机工程系提供,成人教育学院进行核对确认。

2.在第五至第六学期中,由辅导员(班主任)对照本规定中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统计班级中获得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其中,通过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理论和评估考试的名单由成人教育学院提供并确认。

3.航海类专业奖学金分别在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四学期、第五学期和第六学期按本规定评定发放。

九、航海类专业学生因个人原因调整至非航海类专业的,或毕业时未对口就业的(应征入伍除外),应向学院退还所获得的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对口就业是指以就业派遣为依据,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上船工作,或在航运、海事、海警等直接服务于航运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水上工作,否则,视为未对口就业。其中,就业处负责提供就业派遣依据,学生处负责办理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退还手续。

十、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