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文件法规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5 文章来源: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 访问次数:137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涉的办公用品是指办公桌椅、柜具、沙发、电脑(台式、手携式)及配件、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移动硬盘、电话、传真机、空调等为教学及管理人员办公提供便利的设备。

条二条  全院办公用品的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处,系(部)、处(室)办公室为办公用品直接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建立总台帐,系(部)、外(室)办公室要建立分台帐。所有办公用品均以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人,不可随意调换。

第三条  人事处提供需配办公用品的人员名单,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配置标准,负责办公用品的调配,并实行动态的计算机管理。公用办公用品由系(部)、处(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使用人员要按不同办公用品的性能和要求,加强办公用品的保养和维护(包括办公用品上编号牌),定期检验,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并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防盗工作。

第五条  使用人员对于电脑等电气设施不可随便拆、改,对确需进行升级改造而拆改的,须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使用人员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前要及时关闭电气办公用品,切断电源。

第七条  办公用品使用期限

⑴电子类设备一般使用期限为6-10年;

⑵家具类设备一般使用期限为15-20年。

所有办公用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均报相关部门(电子类设备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家具类设备报后勤处)维修,一般不予更新。

第八条  办公耗材包括打印机硒鼓、加粉等费用由部门经费支出,维修费由学院统一支付。

第九条  由于院内人事关系的变动,除公共办公用品外,其余办公用品均随人变换部门,并根据学院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作相应变动,当事人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办公用品使用人在办理离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其所保管用品后,必须到所在部门办理办公用品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须报废的办公用品,应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集中处理、消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4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