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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5 文章来源: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 访问次数:844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

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报废资产处置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

   (一)报废报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全部资产(包括配套使用的独立附件、技术资料)。

   (二)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其他需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五)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进行交换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对象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国有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组织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针对所处置国有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注销等行为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处置结果的相关财务予以审计,必要时邀请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流程

    (一)使用单位申报:使用单位提交申请,须做报废处置的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实习实训报废材料报废另填写《实习实训材料报废申请单》),并附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向资产管理处申报。

    (二)资产管理处审查: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院长办公会决议: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向院长办公会报送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材料,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置的审批或审核决议。

    (四)报批、报审:学校办公会决议通过后,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电子废物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处置;非电子废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五)处置结束后,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交由学校财务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报废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废止。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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