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周转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周转公寓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公寓的作用和效益,为青年教职工和引进人才提供短期居住条件,解决临时住房过渡问题,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公寓是指由学院出资新建或改建,提供给本院青年教职工、引进人才、外聘专家、外籍教师或其他有特殊情况人员短期过渡使用或临时居住的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只租不售。
第三条 周转公寓管理的基本原则为“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严格监督、公平公开,有偿使用、只租不售,有限租期、周转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周转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工会、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周转公寓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研究讨论周转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周转公寓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周转公寓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受理周转公寓租住申请、办理入住退租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周转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房产及生活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房源类型及租住条件
第七条 周转公寓的房源包括专家楼、青年教师周转公寓,以及经学院研究同意可提供给教职工租住的住房,分为专家公寓、过渡公寓、短租公寓三类。其租住对象为:
专家公寓:学院专家楼,申请租住对象为引进或聘用的专业带头人、高层次人才、博士、教授、外籍教师。
过渡公寓:青年教师周转公寓,申请租住对象为学院教职工(含编内、人事代理和合同制人员)。
短租公寓:青年教师周转公寓或经学院研究同意可提供给教职工租住的住房,申请租住对象为有临时困难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教职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学院申请租住周转公寓:
1.已与学院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家庭住址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距学院路程少于30公里的通州区,下同)的单身教职工,或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未在市区转让过房产;
4.确有临时困难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的,只能一方作为周转公寓的申请人。
第十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安排一人一间;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二人一间。
第十一条 来我院挂职锻炼、交流进修等校外人员,在校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可比照上述标准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周转公寓的安排,应根据现有房源和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中无房教职工的租住需要。
第四章 租住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周转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房产证明及相关资料,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递交后勤服务集团。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将《申请表》报送至人事处,由人事处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根据房源和申请人情况提出周转公寓拟安排方案,报分管后勤工作副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后勤服务集团将租住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主要申请理由、拟安排方案等。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周转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租住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后勤服务集团通知申请人办理周转公寓租住手续,并签订租住合同。
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公寓。
第十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租金标准及租住期限
第十九条 周转公寓的租金标准实行基准价浮动制。各类公寓的基准价按学院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专家公寓、过渡公寓的初次租住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若有协议另行约定的则按协议执行,租房合同一年一签。
短租公寓不设初次租住期,每次合同期不超过1年,租房合同一次一签。
第二十一条 初次租住期满,承租人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可于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房合同一年一签。
第二十二条 初次租住、续租期限内,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申请租住手续。如经审核不符合租住条件,则其初次租住、续租期限即刻终止。
第二十三条 租住期满,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暂无法及时搬迁退出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
第二十四条 租住期内,周转公寓的租金按如下标准收取:
租金(P)=基准价(S)×租金系数(K)
其中:租金系数K的取值见下表。
租住时间 | K |
初次租住期 | 第1-3年(1-36月) | 0.35 |
第4年(37-48月) | 0.4 |
第5年(49-60月) | 0.5 |
续租期 | 不超过3年 | 1.0 |
延长期 | 不超过6个月 | 1.0 |
短租期 | 不超过1年 | 1.0 |
对学院引进或聘用的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按南通市政府民用定价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十六条 对已达到或超过续租期限,但确有特殊困难且仍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可由本人申请延长续租时间,经审核、公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院长批准后予以安排,租金按延长期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租住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周转公寓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后勤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的结构、落水管、电梯、门窗、避雷装置等进行检查,对雨水管网、污水管网进行巡回疏通。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自觉爱护使用周转公寓各项设施、设备。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或设施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属自然损坏的,由学院负责维护。
第二十九条 周转公寓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如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周转公寓,并从查实其转租、转借行为之日起,按基准价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周转公寓进行装修或改造,如确有需要,需向后勤服务集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同意后进行,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学院不予补偿。承租人自行装修的,在退出时按恢复原样承担所需材料和工时费用。
如因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此造成人身财产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遵守安全规定与公共秩序,不私自调换住房、不使用燃气器具,不私拉乱接水电,不占用公用区域,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自觉维护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公共环境。对违反规定者,学院有权要求当事人纠正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可解除租住合同收回周转公寓。
第三十二条 周转公寓租住管理实行设施核查与履约保证制,承租人在办理租住手续时需缴纳保证金2000元。入住和退房时,承租人应与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设备,以及水表、电表示数,并签字确认。
入住时,后勤部门要保证房间设施设备完好齐全,如有损坏或缺失,要及时维修或补充,并由承租人查验确认。退房时如无设施设备损坏或缺失,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返还;否则根据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损毁情况,按其在合同中明确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从保证金或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经后勤服务集团核算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租住期内,若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周转公寓入住条件,应及时告知后勤服务集团并及时退出周转公寓,租期提前终止。隐瞒未报的,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执行,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租住期满,承租人未申请延长居住期限且逾期未搬迁退出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租金基准价的2倍收取;并由学院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周转公寓的租住与管理,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相关人员要依章依规履行职责,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周转公寓租金标准、租住期限等如因省市有关政策变化而需调整,由学院周转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周转公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7日